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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保險費之列舉扣除額:納稅義務人、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、勞工保險、國民年金保險及軍、公、教保險費,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,000元為限。但全民健康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。
國稅局案例:邱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,列報本人、配偶、父母、未成年子女及在學弟弟、妹妹共8人人身保險費192,000元,惟經查證,其中弟弟及妹妹非屬直系親屬,遂剔除邱君申報非直系親屬保險費48,000元列舉扣除額並予以補稅。邱君提起復查遭駁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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